常見問題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首次辦理出租之社會住宅,以公開抽籤為原則。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首次辦理出租之社會住宅,以公開抽籤為原則。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權利變換關係人,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由於法源上認定僅「合法建築物」之產權受損時,需補償其重建期間之居住成本,故無合法建物產權者,並不具備領取租金補貼之法定請求權。
社會住宅招租公告均會於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及安心樂租網站發佈。民眾可至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訊息公告」查詢招租資訊。
另可於「臺北市社宅統一登記平台」完成註冊登記,該網站提供一站式申請服務,未來招租訊息將由系統主動通知招租訊息,並可依需求決定是否申請該處社會住宅。 亦可至都市發展局網站,於該局網站首頁上方點選「消息訂閱」,未來社會住宅招租資訊將自動發送至訂閱民眾的電子信箱。
幸福住宅已委由本中心辦理幸福住宅招租公告,均會於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及安心樂租網站發佈。民眾可至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訊息公告」查詢招租資訊。
另可於「臺北市社宅統一登記平台」完成註冊登記,該網站提供一站式申請服務,未來招租訊息將由系統主動通知招租訊息,並可依需求決定是否申請該處社會住宅。 亦可至都市發展局網站,於該局網站首頁上方點選「消息訂閱」,未來社會住宅招租資訊將自動發送至訂閱民眾的電子信箱。
公辦都市更新雖未有法定同意比率門檻,惟為取得高度共識後辦理招商作業,本中心參酌『臺北市公辦都更7599專案計畫』,各階段意願標準如下:
第一階段(意向連署):需取得75%(私有所有權人數或私有合法建物戶數)的意願書,才會受理並投入資源進行初步評估與試算。
第二階段(方案評估):在向住戶說明建築規劃與初步財務試算結果後,辦理第二階段意願調查,意願比率達90%以上進入第三階段。
第三階段(模擬選配):需繳回90%以上的模擬選配調查表,臺北市政府才會指定本中心擔任實施者,啟動後續的招商程序。
請參考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住宅專區,並將頁面往下拉,即可見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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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坪換一坪」通常是指「室內面積」不變,然而,都市更新之分配權益受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原始建物總樓層(土地持分)及更新後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影響,具體換坪比仍須經由個別案件之詳細專業評估方能確認。
1.年齡: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2.戶籍、就學、就業限制: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
3.家庭年所得限制: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115年度為178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5年度為每月7萬2,604元)。
4.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
2.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992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3.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以信託財產方式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享有信託利益者,視為持有該不動產。
5.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承租入住時,除依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住宅租金補貼。
2.社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社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1.年齡、資格: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為新婚2年內或育有0-6歲子女家庭。
2.戶籍限制:須設籍本市或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3.家庭年所得限制: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115年度為178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5年度為每月7萬2,604元)。
4.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
2.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992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5.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承租入住時,除依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領有其他政策性住宅補貼。
2.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簽約前,已透過臺北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一) 家庭成員: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該直系親屬不同戶籍之配偶。
3.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同一戶號之戶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第1項至第3項人員孕有之胎兒。
(二) 人口數之計算:
1.原則上一房型人口數1口以上,二房型2口以上,三房型3口以上,惟各實際房型人口數限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
2.申請人於申請時家庭人口數須符合前項規定,並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審查,前項人口數之計算範圍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
(一) 家庭成員: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該直系親屬不同戶籍之配偶。
3.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同一戶號之戶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第1項至第3項人員孕有之胎兒。
(二) 人口數之計算:
1.原則上一房型人口數1口以上,二房型2口以上,三房型3口以上,惟各社宅實際房型人口數限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
2.申請人於申請時家庭人口數須符合前項規定,並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審查,前項人口數之計算範圍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只要採「權利變換」,不論公辦、民辦或自辦,都是先把地主原有土地、建物價值與實施者投入成本折算成權利價值,扣除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稅捐、管理費及貸款利息等費用後,再依權利價值比率分配更新後的房地。公辦多由政府或住都中心主導整合及辦理招商作業,溝通程序較公開、風險相對較低。整體而言,三者的差別主要在風險由誰負擔與公共利益怎麼納入規劃,權利分配本身仍須依個案估價與財務計畫具體判斷。
為落實保障同性伴侶實質權益,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各社宅招租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為落實保障同性伴侶實質權益,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各社宅招租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辦理都市更新有提供租金補貼機制,主要是由估價師查估都市更新案件周邊租金行情,並依建物謄本所登載面積計算補貼住戶於興建期間之租金。
另外,若您符合申請中繼安置之資格,也會開放市府之中繼資源協助您,最後,若有需要特別協助的個案,將提供租屋媒合等方式,協助所有權人或租客尋找房源,保障住戶的基本需求。
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申請本市公宅之原則如下:
(一)社會住宅資源甚稀,基於公平原則考量,各社會住宅、出租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得申請本案住宅。
(二)社會住宅及出租國宅之候租戶與中繼住宅現住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本市社宅,然基於「資源有效利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社會住宅、出租國宅或中繼住宅,應選定其一,放棄其餘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
(三)於本市社宅簽約入住後,不得申請社會住宅。已申請本市國社宅之候租戶,將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四)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5條規定於家庭成員為本市社會住宅或國民住宅承租人時,申請人於該家庭成員總租期(合計租賃及續租期限)屆滿前1年內始得提出申請。但家庭成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且具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11點第3項但書所定身分者,以其累計租期滿11年以上,申請人始得提出申請。
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申請本市幸福住宅之原則如下:
(一)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其資源甚稀,基於公平原則考量,各社會住宅、出租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得申請本市幸福住宅。
(二)社會住宅及出租國宅之候租戶與中繼國宅現住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本市幸福住宅,然基於「資源有效利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幸福住宅、社會住宅、出租國宅或中繼國宅,應選定其一,放棄其餘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
(三)於本市幸福住宅簽約入住後,不得申請社會住宅。已申請本市國社宅之候租戶,本中心 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資料(申請日前1年內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申請時配偶或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的配偶如未設籍於同一戶,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若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單親且育有18歲以下子女(限申請人)」身分之申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婚姻存續狀態及子女監護權歸屬)。如有同性伴侶請另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3.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4.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年內)。
5.切結書。
※各社宅申請時應備文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申請書及切結書將於各公宅開放受理期間開放索取及下載。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資料(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申請時配偶如未設籍於同一戶,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如有同性伴侶請另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 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3.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4.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切結書。
6.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應檢附本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
7.以未設籍本市(非臺北市市民)就學就業提出申請者,須檢附於本市就學就業相關證明文件。
※各社宅申請時應備文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申請書及切結書將於各社宅開放受理期間開放索取及下載。
合建契約屬於民法上雙方合意的私權契約行為,建議由所有權人與實施者(或建設公司)自行協商,本中心主要任務是協助推動公辦都更,沒有辦法協助審閱合建契約,建議諮詢律師或與實施者(或建設公司)再行洽談。
請申請人自行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各地申請窗口請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網址:http://www.ntbt.gov.tw)點選熱門焦點項下之「分局所網頁」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e-tax-document)線上申請,惟電子檔請勿另設密碼。
請申請人自行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各地申請窗口請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點選熱門焦點項下之「分局所網頁」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e-tax-document)線上申請,惟電子檔請勿另設密碼。
公辦都更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將由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辦理估價,事權計畫經報核後,將提送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後續分配依事權計畫核定結果辦理。
是。所有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需檢附;惟如子女在申請當年度出生者,可免檢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是。所有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需檢附;惟如子女在申請當年度出生者,可免檢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公辦都更案,住戶須簽署之文件為意願書,如住戶對於各階段之內容有不了解或疑義之處,中心將竭誠說明,待住戶了解後再繳交其意願書。
(一)分級租金補貼原則:
1.對象:社會住宅承租戶設籍於本市且家庭年所得在40%分位點以下者(115年度為154萬元以下)。
2.依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人或其配偶於申請時已懷孕者,得按胎兒數加計成員數),據以對應分級租金標準之所得級距。
3.依所申請房型及所得級距對應出實付租金。
(二)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原則:承租人家庭年所得高於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承租人未設籍於本市,不予補貼,以定價計收租金;家庭成員未設籍本市,不予補貼。
(三)舉例(以115年度招租申請案為例):
小明申請福星社宅一房型(14坪),家庭成員除小明本人以外尚有父親、母親合計共3人,全戶家庭年所得統計為126萬元。
1.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115年度為154萬元以下)以下:126萬元<154萬元,符合補貼資格。 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26萬元/12(每月)/3(每人)=3.5萬元。
2.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26萬元/12(每月)/3(每人)=3.5萬元。
3.對應所得級距:3.5萬元大於第二階所得上限31,116元,適用第三階租金,故租金補貼後實付金額為8,900元。
(一)分級租金補貼原則:
對象: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其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在40%分位點以下者(115年度為154萬元以下)。
依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於申請時已懷孕者,得按胎兒數加計成員數),據以對應分級租金標準之所得級距。 依所申請房型及所得級距對應出實付租金。
(二)舉例(以115年度招租申請案為例):
小明申請健康社宅一房型(13坪),家庭成員除小明本人以外尚有父親、母親合計共3人,全戶家庭年所得統計為126萬元。 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113年度為141萬元)以下: 126萬元<154萬元,符合補貼資格。
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26萬元/12(每月)/3(每人)=3.5萬元。
對應所得級距: 3.5萬元大於第二階所得上限29,474元,適用第三階租金,故租金補貼後實付金額為9,110元。
住戶可向本中心推薦建設公司,中心會依住戶之建議進行訪商。
本市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首年係依申請人申請時之家庭成員及所得資料計算補貼額度,
並於有效租期內因家庭年所得或家庭成員變動者進行申請租金補貼調整。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申請者,1年1次為限;以家庭成員變動者申請者,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致家庭成員變動。申請書表及詳細資訊請參照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660611號公告
https://www.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7287
或參照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臺北住都住服字第1110011488號公告
https://www.thurc.taipei/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079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其分級租金補貼首年係依申請人申請時之家庭成員及所得資料計算補貼額度, 並於有效租期內因家庭年所得或家庭成員變動者進行申請租金補貼調整。
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申請者,1年1次為限;以家庭成員變動者申請者,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致家庭成員變動。申請書表及詳細資訊請參照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660611號公告 (網址:https://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7287)
本中心為實施者,後續將偕同出資者共同完成都市更新案,案件執行過程中將進行專案管理、監督、控管及查核施工品質及期程等,促使案件順利推動進行。
承租本市社宅除依各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都市發展局或內政部之政策性住宅補貼。
如已申請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切結書,並於簽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停止受領租金補貼,如有溢領並應返還之。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承租本市社宅除依各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領有其他政策性住宅補貼。
如已申請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切結書,並於簽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停止受領租金補貼,如有溢領並應返還之。
本中心招商方式為公開徵求出資者,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10條規定,評選委員不得涉及本人、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等。
本中心於公開評選文件內會規範廠商財務資格(實收資本額及財簽淨值等)及專業技術能力(都更實績及興建實績),確保廠商資格及實績,未來於公告招商前也將辦理地區說明會,向住戶說明招商條件之設定。
不可以。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抽籤作業後經本局發現重複申請者,後送件之申請案亦應列為不合格。
不可以。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抽籤作業後經本中心發現重複申請者,後送件之申請案亦應列為不合格。
7599專案進入第四階段後,將辦理招商前置作業及撰擬公開評選文件,完成後先行辦理公開閱覽及召開地區說明會,向住戶說明招商條件,經評選會審查確認後公告招商;等標期滿後,續辦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由評選會選出最優申請人,並辦理後續簽約作業。
住戶權益保障
*申請人能力審查:於資格審查及評選階段,訂定申請人應具備相當之財務能力、實績及履約經驗,並透過評選會審查把關。
*分配與補償保障:於招商文件中訂定公告共同負擔比率、公開銷售價格折數、住戶選配原則等項目,確保住戶分配權益受保障。
*履約監督管理:契約中將納入履約保證、違約處理、資金信託、保固保證及施工品質監督管理,確保更新工程順利執行
申請人僅得選擇一種房型及身分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無論申請何種房型,家庭成員有重覆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將駁回其申請。另已申請列入家庭人口數之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再另案分用,重複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
申請人僅得選擇一種房型 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無論申請何種房型,家庭成員有重覆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將駁回其申請。另已申請列入家庭人口數之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再另案分用,重複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
模擬選配達所規定之意願後,本中心將提送適宜性評估報請臺北市政府選定為公辦都更案並同意本中心擔任實施者,過程中公益設施項目需先經供需審議平台決議。
招商內容包含撰擬公開評選文件,並透過律師及工作小組針對其個案特性及住戶需求討論,過程中本中心也會拜訪業界潛在出資者了解各方看法,以利於招商時將出資者疑義降低並增加曝光度。
正式程序上,本中心將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4條規定組成評選會,並於擬定公開評選文件後,辦理公開閱覽及地區說明會,使潛在出資者及所有權人瞭解本案招商條件及相關規定。後續本中心將彙整公開程序所蒐集之意見,視需要修正公開評選文件內容,並提請評選會討論評定後,再據以辦理後續公開評選作業。
上述程序完備後,才會將案件公告上網,時長約6至10個月不等,所需時間視案件特性與市場反應而定。
1.抽籤制:以一般戶(本市市民、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在地區里戶)、低收入戶、原住民族戶申請者以電腦公開抽籤方式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2.評點制: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按申請人自行勾選之特殊身分項目進行評點,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抽籤制:以抽籤序位辦理選屋及資格審查順序。
住戶於模擬選配階段所選房屋及車位僅為模擬並非為正式選配,有重複選配情況時,亦不辦理公開抽籤作業。
住戶模擬選配階段所提供資料與意見皆將納入公開評選文件中,提供潛在出資者參考並優化建築圖說,減少住戶選配重複情形,並使建築規劃設計貼近住戶需求。
後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作業時,將依法舉辦正式選配作業,屆時如有重複選配情事,將先行協調,如協調不成,將辦理公開抽籤作業確認獲配者。
(一)依申請人自行勾選評點表上項目,逐一審核比對所具有之身份別,身分認定有疑義時,由本府社會局查核及認定資格。
(二)評點項目為複選,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申請人順序及建立遞補名冊。
(三)評點表計分方式:
1.申請人及家戶人口有符合個別或家庭狀態者分別於評點表勾選,家戶內成員有評點表個別狀態情形之一者,請分別填寫家戶符合者姓名,申請人未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之項目,以及非設籍本市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本府社會局不予審查,評點不給計分。
2.若有個別狀態情形之一者,分別填寫家戶符合者姓名,例如:
(1)「年齡」是依家庭成員個別狀態分別填寫符合年齡者之姓名,每名分別填寫、分開計分;如家戶內有2名6歲以下幼兒,則需於「未滿7歲」欄位分別填寫符合者之姓名,計分為12 分。
(2)「身心障礙者」指家戶成員內有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之輕度、中度、重度或極重度;領有障礙類別屬自閉症、肢體障礙、智能障礙或精神障礙之身心障礙證明。如家戶內同時有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之輕度身障者(5分)及肢體障礙者(10分),請分別填寫符合者姓名,計分為15分。
(四) 如評點總分相同時,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同分電腦排序。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為滿足市民階段性居住需求,並維護合理「轉換輪替率」,讓其他市民亦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本市幸福住宅租期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次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
續約時如承租人或其配偶育有子女,就讀承租人承租之幸福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續租之申請經幸福住宅之經營管理者同意者,租期最長至國民小學修業期滿為止,最長為12年。
另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且設籍於承租之社會住宅者,始得於租賃屆滿前向經營管理者申請續租。
承租幸福住宅之新婚、育兒家庭於入住後,應依戶籍法完成設籍,並於續約申請時檢具設籍之事實證明。
如更新前產權為公同共有,更新後產權依舊為公同共有,無法藉由都更程序變成獨立產權。如產權為公同共有者,無法獨立選配,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之所有權人共同出具選配文件,表達欲選配房屋及車位。
為滿足市民階段性居住需求,並維護合理「轉換輪替率」,讓其他市民亦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本市社會住宅租期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次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續約時如承租人或其配偶育有子女,就讀承租人承租之幸福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續租之申請經幸福住宅之經營管理者同意者,租期最長至國民小學修業期滿為止,最長為12年。
另以特殊情形身分保障戶申請承租入住,且續租時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12年,續租時經審查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但仍符合本市承租資格者,續租規定比照一般戶辦理。
市府將藉由「物業管理事務委外」及「扣分記點」制度,積極維護幸福住宅之居住品質及鄰里關係。
(一)為提供市民高品質之居住服務,將由本中心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建立管理維護機制,配合辦理住戶進住、交屋、設備維管、退租後檢修之管理維護業務。
(二)契約分終止條款及扣分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另為加強使用管理品質及衛生、清潔、安寧等之生活規範事項,則訂定不同程度之扣分條款,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
提供予住戶對於更新後建築規劃之模擬及參考,同時讓住戶藉由模擬選配,提早進行財務規劃。模擬選配結果將載明於招商文件中,提供未來出資者進行建築規劃之優化參考。
倘參與模擬選配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或合法建物戶數未達90%,將函知所有權人統計結果及不辦理後續作業。
市府將藉由「物業管理事務委外」及「扣分記點」制度,積極維護社會住宅之居住品質及鄰里關係。
(一)為提供市民高品質之居住服務,將由臺北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建立管理維護機制,配合辦理住戶進住、交屋、設備維管、退租後檢修之管理維護業務。
(二)契約分終止條款及扣分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另為加強使用管理品質及衛生、清潔、安寧等之生活規範事項,則訂定不同程度之扣分條款,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
不可以。倘將幸福住宅轉租、分租、出借或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人居住使用,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依租賃契約,本中心得隨時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委由本中心辦理第三階段模擬選配,本中心擬優化第二階段圖說,與住戶辦理建築討論並搭配需求調查,再依其建議及需求調整圖說,將調整後圖說委請專業估價業者進行估價作業,最後提供各所有權人應分配權利價值進行模擬選配作業。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資產經營部辦公室(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洽詢電話(02) 25925116請總機為您服務。
不可以。倘將社宅轉租、分租、出借或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人居住使用,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依租賃契約得不予續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地價稅: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仍可使用減半徵收、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
房屋稅: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所有權人未異動2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土地增值稅: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不願參加權利變換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40%、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領現金者免徵、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
契稅: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
1.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資產經營部辦公室(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洽詢電話(02) 25925116請總機為您服務。
2.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諮詢專線:
(1)低收入戶: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2)27208889轉1609、2324。
(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社會局綜合企劃科(02)27208889轉6975、6976。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首次辦理出租之社會住宅,以公開抽籤為原則。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首次辦理出租之社會住宅,以公開抽籤為原則。
社會住宅招租公告均會於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及安心樂租網站發佈。民眾可至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訊息公告」查詢招租資訊。
另可於「臺北市社宅統一登記平台」完成註冊登記,該網站提供一站式申請服務,未來招租訊息將由系統主動通知招租訊息,並可依需求決定是否申請該處社會住宅。 亦可至都市發展局網站,於該局網站首頁上方點選「消息訂閱」,未來社會住宅招租資訊將自動發送至訂閱民眾的電子信箱。
幸福住宅已委由本中心辦理幸福住宅招租公告,均會於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及安心樂租網站發佈。民眾可至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訊息公告」查詢招租資訊。
另可於「臺北市社宅統一登記平台」完成註冊登記,該網站提供一站式申請服務,未來招租訊息將由系統主動通知招租訊息,並可依需求決定是否申請該處社會住宅。 亦可至都市發展局網站,於該局網站首頁上方點選「消息訂閱」,未來社會住宅招租資訊將自動發送至訂閱民眾的電子信箱。
請參考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住宅專區,並將頁面往下拉,即可見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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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齡: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2.戶籍、就學、就業限制: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
3.家庭年所得限制: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115年度為178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5年度為每月7萬2,604元)。
4.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
2.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992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3.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以信託財產方式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享有信託利益者,視為持有該不動產。
5.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承租入住時,除依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住宅租金補貼。
2.社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社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1.年齡、資格: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為新婚2年內或育有0-6歲子女家庭。
2.戶籍限制:須設籍本市或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3.家庭年所得限制: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115年度為178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5年度為每月7萬2,604元)。
4.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
2.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992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5.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承租入住時,除依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領有其他政策性住宅補貼。
2.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簽約前,已透過臺北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一) 家庭成員: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該直系親屬不同戶籍之配偶。
3.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同一戶號之戶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第1項至第3項人員孕有之胎兒。
(二) 人口數之計算:
1.原則上一房型人口數1口以上,二房型2口以上,三房型3口以上,惟各實際房型人口數限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
2.申請人於申請時家庭人口數須符合前項規定,並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審查,前項人口數之計算範圍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
(一) 家庭成員: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該直系親屬不同戶籍之配偶。
3.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同一戶號之戶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第1項至第3項人員孕有之胎兒。
(二) 人口數之計算:
1.原則上一房型人口數1口以上,二房型2口以上,三房型3口以上,惟各社宅實際房型人口數限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
2.申請人於申請時家庭人口數須符合前項規定,並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審查,前項人口數之計算範圍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
為落實保障同性伴侶實質權益,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各社宅招租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為落實保障同性伴侶實質權益,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各社宅招租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申請本市公宅之原則如下:
(一)社會住宅資源甚稀,基於公平原則考量,各社會住宅、出租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得申請本案住宅。
(二)社會住宅及出租國宅之候租戶與中繼住宅現住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本市社宅,然基於「資源有效利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社會住宅、出租國宅或中繼住宅,應選定其一,放棄其餘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
(三)於本市社宅簽約入住後,不得申請社會住宅。已申請本市國社宅之候租戶,將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四)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5條規定於家庭成員為本市社會住宅或國民住宅承租人時,申請人於該家庭成員總租期(合計租賃及續租期限)屆滿前1年內始得提出申請。但家庭成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且具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11點第3項但書所定身分者,以其累計租期滿11年以上,申請人始得提出申請。
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申請本市幸福住宅之原則如下:
(一)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其資源甚稀,基於公平原則考量,各社會住宅、出租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得申請本市幸福住宅。
(二)社會住宅及出租國宅之候租戶與中繼國宅現住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本市幸福住宅,然基於「資源有效利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幸福住宅、社會住宅、出租國宅或中繼國宅,應選定其一,放棄其餘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
(三)於本市幸福住宅簽約入住後,不得申請社會住宅。已申請本市國社宅之候租戶,本中心 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資料(申請日前1年內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申請時配偶或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的配偶如未設籍於同一戶,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若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單親且育有18歲以下子女(限申請人)」身分之申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婚姻存續狀態及子女監護權歸屬)。如有同性伴侶請另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3.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4.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年內)。
5.切結書。
※各社宅申請時應備文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申請書及切結書將於各公宅開放受理期間開放索取及下載。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資料(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申請時配偶如未設籍於同一戶,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如有同性伴侶請另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 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3.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4.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切結書。
6.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應檢附本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
7.以未設籍本市(非臺北市市民)就學就業提出申請者,須檢附於本市就學就業相關證明文件。
※各社宅申請時應備文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申請書及切結書將於各社宅開放受理期間開放索取及下載。
請申請人自行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各地申請窗口請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網址:http://www.ntbt.gov.tw)點選熱門焦點項下之「分局所網頁」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e-tax-document)線上申請,惟電子檔請勿另設密碼。
請申請人自行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各地申請窗口請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點選熱門焦點項下之「分局所網頁」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e-tax-document)線上申請,惟電子檔請勿另設密碼。
是。所有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需檢附;惟如子女在申請當年度出生者,可免檢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是。所有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需檢附;惟如子女在申請當年度出生者,可免檢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一)分級租金補貼原則:
1.對象:社會住宅承租戶設籍於本市且家庭年所得在40%分位點以下者(115年度為154萬元以下)。
2.依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人或其配偶於申請時已懷孕者,得按胎兒數加計成員數),據以對應分級租金標準之所得級距。
3.依所申請房型及所得級距對應出實付租金。
(二)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原則:承租人家庭年所得高於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承租人未設籍於本市,不予補貼,以定價計收租金;家庭成員未設籍本市,不予補貼。
(三)舉例(以115年度招租申請案為例):
小明申請福星社宅一房型(14坪),家庭成員除小明本人以外尚有父親、母親合計共3人,全戶家庭年所得統計為126萬元。
1.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115年度為154萬元以下)以下:126萬元<154萬元,符合補貼資格。 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26萬元/12(每月)/3(每人)=3.5萬元。
2.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26萬元/12(每月)/3(每人)=3.5萬元。
3.對應所得級距:3.5萬元大於第二階所得上限31,116元,適用第三階租金,故租金補貼後實付金額為8,900元。
(一)分級租金補貼原則:
對象: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其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在40%分位點以下者(115年度為154萬元以下)。
依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於申請時已懷孕者,得按胎兒數加計成員數),據以對應分級租金標準之所得級距。 依所申請房型及所得級距對應出實付租金。
(二)舉例(以115年度招租申請案為例):
小明申請健康社宅一房型(13坪),家庭成員除小明本人以外尚有父親、母親合計共3人,全戶家庭年所得統計為126萬元。 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113年度為141萬元)以下: 126萬元<154萬元,符合補貼資格。
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26萬元/12(每月)/3(每人)=3.5萬元。
對應所得級距: 3.5萬元大於第二階所得上限29,474元,適用第三階租金,故租金補貼後實付金額為9,110元。
本市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首年係依申請人申請時之家庭成員及所得資料計算補貼額度,
並於有效租期內因家庭年所得或家庭成員變動者進行申請租金補貼調整。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申請者,1年1次為限;以家庭成員變動者申請者,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致家庭成員變動。申請書表及詳細資訊請參照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660611號公告
https://www.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7287
或參照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臺北住都住服字第1110011488號公告
https://www.thurc.taipei/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079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其分級租金補貼首年係依申請人申請時之家庭成員及所得資料計算補貼額度, 並於有效租期內因家庭年所得或家庭成員變動者進行申請租金補貼調整。
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申請者,1年1次為限;以家庭成員變動者申請者,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致家庭成員變動。申請書表及詳細資訊請參照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660611號公告 (網址:https://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7287)
承租本市社宅除依各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都市發展局或內政部之政策性住宅補貼。
如已申請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切結書,並於簽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停止受領租金補貼,如有溢領並應返還之。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承租本市社宅除依各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領有其他政策性住宅補貼。
如已申請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切結書,並於簽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停止受領租金補貼,如有溢領並應返還之。
不可以。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抽籤作業後經本局發現重複申請者,後送件之申請案亦應列為不合格。
不可以。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抽籤作業後經本中心發現重複申請者,後送件之申請案亦應列為不合格。
申請人僅得選擇一種房型及身分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無論申請何種房型,家庭成員有重覆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將駁回其申請。另已申請列入家庭人口數之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再另案分用,重複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
申請人僅得選擇一種房型 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無論申請何種房型,家庭成員有重覆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將駁回其申請。另已申請列入家庭人口數之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再另案分用,重複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
1.抽籤制:以一般戶(本市市民、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在地區里戶)、低收入戶、原住民族戶申請者以電腦公開抽籤方式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2.評點制: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按申請人自行勾選之特殊身分項目進行評點,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抽籤制:以抽籤序位辦理選屋及資格審查順序。
(一)依申請人自行勾選評點表上項目,逐一審核比對所具有之身份別,身分認定有疑義時,由本府社會局查核及認定資格。
(二)評點項目為複選,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申請人順序及建立遞補名冊。
(三)評點表計分方式:
1.申請人及家戶人口有符合個別或家庭狀態者分別於評點表勾選,家戶內成員有評點表個別狀態情形之一者,請分別填寫家戶符合者姓名,申請人未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之項目,以及非設籍本市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本府社會局不予審查,評點不給計分。
2.若有個別狀態情形之一者,分別填寫家戶符合者姓名,例如:
(1)「年齡」是依家庭成員個別狀態分別填寫符合年齡者之姓名,每名分別填寫、分開計分;如家戶內有2名6歲以下幼兒,則需於「未滿7歲」欄位分別填寫符合者之姓名,計分為12 分。
(2)「身心障礙者」指家戶成員內有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之輕度、中度、重度或極重度;領有障礙類別屬自閉症、肢體障礙、智能障礙或精神障礙之身心障礙證明。如家戶內同時有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之輕度身障者(5分)及肢體障礙者(10分),請分別填寫符合者姓名,計分為15分。
(四) 如評點總分相同時,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同分電腦排序。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為滿足市民階段性居住需求,並維護合理「轉換輪替率」,讓其他市民亦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本市幸福住宅租期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次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
續約時如承租人或其配偶育有子女,就讀承租人承租之幸福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續租之申請經幸福住宅之經營管理者同意者,租期最長至國民小學修業期滿為止,最長為12年。
另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且設籍於承租之社會住宅者,始得於租賃屆滿前向經營管理者申請續租。
承租幸福住宅之新婚、育兒家庭於入住後,應依戶籍法完成設籍,並於續約申請時檢具設籍之事實證明。
為滿足市民階段性居住需求,並維護合理「轉換輪替率」,讓其他市民亦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本市社會住宅租期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次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續約時如承租人或其配偶育有子女,就讀承租人承租之幸福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續租之申請經幸福住宅之經營管理者同意者,租期最長至國民小學修業期滿為止,最長為12年。
另以特殊情形身分保障戶申請承租入住,且續租時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12年,續租時經審查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但仍符合本市承租資格者,續租規定比照一般戶辦理。
市府將藉由「物業管理事務委外」及「扣分記點」制度,積極維護幸福住宅之居住品質及鄰里關係。
(一)為提供市民高品質之居住服務,將由本中心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建立管理維護機制,配合辦理住戶進住、交屋、設備維管、退租後檢修之管理維護業務。
(二)契約分終止條款及扣分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另為加強使用管理品質及衛生、清潔、安寧等之生活規範事項,則訂定不同程度之扣分條款,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
市府將藉由「物業管理事務委外」及「扣分記點」制度,積極維護社會住宅之居住品質及鄰里關係。
(一)為提供市民高品質之居住服務,將由臺北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建立管理維護機制,配合辦理住戶進住、交屋、設備維管、退租後檢修之管理維護業務。
(二)契約分終止條款及扣分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另為加強使用管理品質及衛生、清潔、安寧等之生活規範事項,則訂定不同程度之扣分條款,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
不可以。倘將幸福住宅轉租、分租、出借或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人居住使用,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依租賃契約,本中心得隨時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資產經營部辦公室(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洽詢電話(02) 25925116請總機為您服務。
不可以。倘將社宅轉租、分租、出借或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人居住使用,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依租賃契約得不予續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1.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資產經營部辦公室(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洽詢電話(02) 25925116請總機為您服務。
2.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諮詢專線:
(1)低收入戶: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2)27208889轉1609、2324。
(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社會局綜合企劃科(02)27208889轉6975、6976。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權利變換關係人,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由於法源上認定僅「合法建築物」之產權受損時,需補償其重建期間之居住成本,故無合法建物產權者,並不具備領取租金補貼之法定請求權。
公辦都市更新雖未有法定同意比率門檻,惟為取得高度共識後辦理招商作業,本中心參酌『臺北市公辦都更7599專案計畫』,各階段意願標準如下:
第一階段(意向連署):需取得75%(私有所有權人數或私有合法建物戶數)的意願書,才會受理並投入資源進行初步評估與試算。
第二階段(方案評估):在向住戶說明建築規劃與初步財務試算結果後,辦理第二階段意願調查,意願比率達90%以上進入第三階段。
第三階段(模擬選配):需繳回90%以上的模擬選配調查表,臺北市政府才會指定本中心擔任實施者,啟動後續的招商程序。
「一坪換一坪」通常是指「室內面積」不變,然而,都市更新之分配權益受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原始建物總樓層(土地持分)及更新後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影響,具體換坪比仍須經由個別案件之詳細專業評估方能確認。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只要採「權利變換」,不論公辦、民辦或自辦,都是先把地主原有土地、建物價值與實施者投入成本折算成權利價值,扣除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稅捐、管理費及貸款利息等費用後,再依權利價值比率分配更新後的房地。公辦多由政府或住都中心主導整合及辦理招商作業,溝通程序較公開、風險相對較低。整體而言,三者的差別主要在風險由誰負擔與公共利益怎麼納入規劃,權利分配本身仍須依個案估價與財務計畫具體判斷。
辦理都市更新有提供租金補貼機制,主要是由估價師查估都市更新案件周邊租金行情,並依建物謄本所登載面積計算補貼住戶於興建期間之租金。
另外,若您符合申請中繼安置之資格,也會開放市府之中繼資源協助您,最後,若有需要特別協助的個案,將提供租屋媒合等方式,協助所有權人或租客尋找房源,保障住戶的基本需求。
合建契約屬於民法上雙方合意的私權契約行為,建議由所有權人與實施者(或建設公司)自行協商,本中心主要任務是協助推動公辦都更,沒有辦法協助審閱合建契約,建議諮詢律師或與實施者(或建設公司)再行洽談。
公辦都更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將由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辦理估價,事權計畫經報核後,將提送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後續分配依事權計畫核定結果辦理。
公辦都更案,住戶須簽署之文件為意願書,如住戶對於各階段之內容有不了解或疑義之處,中心將竭誠說明,待住戶了解後再繳交其意願書。
住戶可向本中心推薦建設公司,中心會依住戶之建議進行訪商。
本中心為實施者,後續將偕同出資者共同完成都市更新案,案件執行過程中將進行專案管理、監督、控管及查核施工品質及期程等,促使案件順利推動進行。
本中心招商方式為公開徵求出資者,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10條規定,評選委員不得涉及本人、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等。
本中心於公開評選文件內會規範廠商財務資格(實收資本額及財簽淨值等)及專業技術能力(都更實績及興建實績),確保廠商資格及實績,未來於公告招商前也將辦理地區說明會,向住戶說明招商條件之設定。
7599專案進入第四階段後,將辦理招商前置作業及撰擬公開評選文件,完成後先行辦理公開閱覽及召開地區說明會,向住戶說明招商條件,經評選會審查確認後公告招商;等標期滿後,續辦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由評選會選出最優申請人,並辦理後續簽約作業。
住戶權益保障
*申請人能力審查:於資格審查及評選階段,訂定申請人應具備相當之財務能力、實績及履約經驗,並透過評選會審查把關。
*分配與補償保障:於招商文件中訂定公告共同負擔比率、公開銷售價格折數、住戶選配原則等項目,確保住戶分配權益受保障。
*履約監督管理:契約中將納入履約保證、違約處理、資金信託、保固保證及施工品質監督管理,確保更新工程順利執行
模擬選配達所規定之意願後,本中心將提送適宜性評估報請臺北市政府選定為公辦都更案並同意本中心擔任實施者,過程中公益設施項目需先經供需審議平台決議。
招商內容包含撰擬公開評選文件,並透過律師及工作小組針對其個案特性及住戶需求討論,過程中本中心也會拜訪業界潛在出資者了解各方看法,以利於招商時將出資者疑義降低並增加曝光度。
正式程序上,本中心將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4條規定組成評選會,並於擬定公開評選文件後,辦理公開閱覽及地區說明會,使潛在出資者及所有權人瞭解本案招商條件及相關規定。後續本中心將彙整公開程序所蒐集之意見,視需要修正公開評選文件內容,並提請評選會討論評定後,再據以辦理後續公開評選作業。
上述程序完備後,才會將案件公告上網,時長約6至10個月不等,所需時間視案件特性與市場反應而定。
住戶於模擬選配階段所選房屋及車位僅為模擬並非為正式選配,有重複選配情況時,亦不辦理公開抽籤作業。
住戶模擬選配階段所提供資料與意見皆將納入公開評選文件中,提供潛在出資者參考並優化建築圖說,減少住戶選配重複情形,並使建築規劃設計貼近住戶需求。
後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作業時,將依法舉辦正式選配作業,屆時如有重複選配情事,將先行協調,如協調不成,將辦理公開抽籤作業確認獲配者。
如更新前產權為公同共有,更新後產權依舊為公同共有,無法藉由都更程序變成獨立產權。如產權為公同共有者,無法獨立選配,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之所有權人共同出具選配文件,表達欲選配房屋及車位。
提供予住戶對於更新後建築規劃之模擬及參考,同時讓住戶藉由模擬選配,提早進行財務規劃。模擬選配結果將載明於招商文件中,提供未來出資者進行建築規劃之優化參考。
倘參與模擬選配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或合法建物戶數未達90%,將函知所有權人統計結果及不辦理後續作業。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委由本中心辦理第三階段模擬選配,本中心擬優化第二階段圖說,與住戶辦理建築討論並搭配需求調查,再依其建議及需求調整圖說,將調整後圖說委請專業估價業者進行估價作業,最後提供各所有權人應分配權利價值進行模擬選配作業。
地價稅: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仍可使用減半徵收、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
房屋稅: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所有權人未異動2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土地增值稅: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不願參加權利變換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40%、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領現金者免徵、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
契稅: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