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廣慈社會住宅多功能會議室使用及收費須知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布字號
民國114年10月7日經執行長核定修正後實施

一、


本須知依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市有不動產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出租規章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須知所稱多功能會議室,其室內設備包含投影設備(不含電腦設備)、麥克風及音響設備、空調設施。

三、


多功能會議室對外開放對象及申請順序如下:
(一)本市政府機關。
(二)本市民意代表。
(三)本市里辦公室。
(四)廣慈社宅承租戶。
(五)其他經本中心同意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用途須具公務或公益性質之活動為限。

四、


申請及使用注意事項:
(一)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單位(人)每周以申請1次為限,且每次申請天數至多3日,最遲須於使用日前一周洽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附件1);經本中心許可後,申請單位(人)並應於使用日3日前繳納使用費及清潔費完畢。逾時仍未繳納者,本中心得撤銷許可。
(二)多功能會議室開放申請時段:週一至週五下午14:00-17:00、夜間18:00-21:00、週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共4個時段;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多功能會議室每一時段使用費依(附件2)收費標準計價,繳納方式採匯款辦理,帳號:「臺北富邦銀行師大分行,帳戶: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帳號:00743120001283」。
(四)若因臨時公務活動與已申請使用場地時段衝突,本中心有最終核定權利,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應於使用日前通知申請單位(人)終止使用多功能會議室,申請單位(人)得申請變更其他時段或辦理退費,不得另行要求賠償。
(五)申請單位(人)因故需變更使用時段或取消使用者,應於使用時段前3日通知本中心行政管理部;逾期通知者,不得變更使用時段或辦理退費。
(六)其他事項:
1. 申請單位(人)於每一時段僅得辦理一活動,使用範圍僅限多功能會議室室內範圍,其餘空間須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使用。登記租借時段前1小時,可至多功能會議室進行場佈,除原提供之使用設備器材外,其餘物品應由申請單位(人)自備。
2. 多功能會議室禁止飲食(水),活動相關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本中心不負保管之責。
3. 申請之活動倘需張貼海報標語、擺設道具、布置裝飾及使用電器設備等,須在不汙損場地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進行,活動完畢後應恢復原狀。
4. 多功能會議室禁止攜帶寵物入內,違反者如造成場地汙染時應賠償本中心回復原狀之費用。
5. 申請單位(人)辦理活動過程中,如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概由申請單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與本中心無涉。
6. 申請單位(人)使用場地期間或使用完畢後,除特殊情形外,應於租借使用時段結束後半小時內撤場完畢,並會同本中心行政管理部確認場地設備無損壞情事,始完成歸還程序。

五、


違規罰則:
(一)申請單位(人)如有前點第六款第3目至第6目之違規情事,申請單位(人)應於3日內給付違約金1,000元。
(二)申請單位(人)使用多功能會議室,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中心得拒絕受理:
1.使用時敲擊、喧鬧、製造噪音或其他造成影響他人,且不聽勸導之行為。
2.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3.違反法令、滋事、賭博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
4.未經本中心同意,對本大樓之公共設施、器材、設備,進行任何形式之更換或維修。
5.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6.未經許可之商品販售、買賣、展銷、募捐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7.其他致生本中心權益損害之行為。

六、


本須知經執行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