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 發布字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1842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各款業務,舉辦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公聽會所為之通知,不能送達時,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後,得向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
第 3 條
本中心依前條規定報請本府同意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舉辦公聽會通知不能送達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不能送達者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之資料清冊。
三、敘明取得相關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定情形、利用之期間等及其必要性之文件。
第 4 條
本中心向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第二條之資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府同意函正本及影本。
二、前條第二款之資料清冊。
前項第一款本府同意函正本,於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驗畢後交由本中心領回。
第 5 條
本中心依前條規定向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戶籍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