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組織章程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
發布字號
114 年 6 月 20 日第 1 屆第 18 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 1 條


本章程依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遴選後,報請市政府聘任之。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兼任。由都發局遴選後,報請市政府聘任之。 
董事專任者之人數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一次。 
市政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任免改派,不受前項續聘(派)次數之限制;依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市政府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派)時,得延長執行職務至改聘(派)董事、監事就任時為止。

第 4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市政府就董事中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其報酬由市政府核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第 5 條


董事會職掌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相關發展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績效目標及執行成果之審議。 
三、執行長之任免。 
四、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組織章程及規章之審議。 
七、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八、自治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第 6 條


監事會職掌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五條規定命董事、監事迴避之審議。 
五、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並得列席董事會議;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監事會得置稽核人員二名,負責執行本中心內部稽核作業,有關稽核制度另定之。 

第 7 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 8 條


本中心得置副執行長一職,至多二人,由執行長遴選進用,以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

第 9 條


本中心設行政管理部、綜合事業部、資產經營部。 
各部置主任一人,綜理各部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各部、各組必要時得置副主任、副組長一人,佐理之。

第 10 條


行政管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財務規劃、營運資金計劃、會計帳務、預決算編列、稅務申報等財物及會計相關業務。 
二、本中心人事任用及管理之相關人事業務。 
三、本中心各業務之採購管理作業。 
四、辦理本中心作業及應用系統之安全、運用、系統整合及管理、網站系統管理等相關資訊處理、分析及管理事務。 
五、辦理本中心庶務管理。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資產經營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社會住宅之管理及營運、受託管理事項。
二、辦理不動產銷售、租賃及營運管理事項。
三、住宅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
四、其他與不動產相關之業務。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本中心工作人員之職稱、員額及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4 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各年度之業務計畫、績效目標、執行成果等業務資訊、財務報表、預算、決算及業務績效評鑑結果,應主動公開。

第 15 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市政府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所進用之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解繳市庫;其相關債務由市政府概括承受。

第 16 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