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短期實習作業要點
-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
- 發布字號
- 民國115年4月13日經執行長核定修正
一、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培育管理社會住宅及推動都市更新之人才,提供大專院校在學學生於暑假期間實務實習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實習」,係指與本中心簽訂產學合作備忘錄之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同意以義務性質(即無支領訓練津貼或薪資)至本中心提供之課程實習場所學習。
三、
本要點所指「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係指經教育部認可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都市規劃、不動產、建築、景觀、都市計畫、地政、土地管理、物業管理系等相關科系之在學學生。
四、
本要點所稱「實習生」,係指與本中心簽訂產學合作備忘錄學校之在學學生,依本要點檢附申請資料,向本中心提出實習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小組書面審查或面談同意,由本中心發函通知學校錄取者。
五、
本中心每年度實習生名額、申請受理期間、報到時間及實習地點,依本中心各單位當年度業務內容調整並上網公告之內容為據。
六、
申請方式:各學校確認推薦學生後,於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文件統一郵寄或e-mail至本中心,申請文件如下:
(一)短期實習申請表(詳附件1)。
(二)產學合作實習契約書(詳附件2)。如各推薦學校已有自行制訂之產學合作實習契約書版本,經本中心確認內容無誤後,得以取代附件2之版本。
(三)個人資料授權/取得使用同意書(詳附件3)。
七、
實習期間及時數:
(一)每年度實習期間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二)申請實習時數依各校規定辦理,須扣除午休時間。若無規定則依本中心規定須滿足120小時。
(三)每日實習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午休1.5小時,惟因學習業務性質或參訪時程等,實習時間得由本中心另行彈性調整。每日正常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
(四)實習生不得遲到早退,並按時簽到退,請假應填具假單並經本中心指導員或單位主管同意,請假時數不入實習時數。
(五)若因公、喪、病假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完成規定實習時數,必須於本中心指定期間內擇日補齊。
八、
實習開始:本中心將告知實習內容及注意事項,並依需要安排與本中心首長或單位主管面談。
九、
實習期間督導考評:
(一)本中心指導員及單位主管依實習評分表進行督導及考評,實習生應服從本中心指導員及單位主管督導及考評。
(二)實習結束前須交一篇實習報告(附件4)予本中心,字數不得少於800字。
(三)實習期間如有任何違反規定、不適當或損害本中心聲譽之行為,本中心有權終止實習並撤銷實習資格,並副知學校。
十、
實習生經本中心考評通過(附件5)後,得向本中心申請核發實習證明(附件6);如實習時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時間內繳交實習報告,本中心不予考評。
十一、
考評獎勵:實習結束後由本中心進行評分,評分達80分以上者,本中心得核發獎學金,實習生得親至本中心領取或由本中心匯款至實習生提供之同名帳戶,相關匯費由實習生自行吸收。
十二、
實習期間內,本中心與實習生間非屬雇傭關係且不另提供膳食、住宿、交通及任何相關保險。
十三、
實習生如使用本中心相關設備、文案資料應負保密義務,實習期間取得本中心之資料或文件(含實習報告)未獲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或利用。
十四、
本要點經執行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